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发行债券佣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提醒:2019年12月征期清卡截止16日,请您安排好抄税清卡时间错峰报税!抄税前请确保计算机时钟为北京时间,网络是正常联通状态,避免测试失败导致无法抄报。12月1日-16日(征期内),抄税成功后未清卡可进行发票填开,但不允许主机申领发票和主分机分配发票,必须网上申报并且清卡成功后才能申领发票和分配发票。文章末尾是12月征期办税日历,请您仔细阅读!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请您按照顺序进行操作,未抄报或抄税未成功直接进行电子税务局申报会出现不成功的报错提示:1.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登录过程中自动联网进行上报汇总,提示完成自动清卡工作!注意:只要金税盘发行成功,不管是否购买增值税发票,或发票是否已经读入,都需要进行抄报清卡工作!查询清卡成功方法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次报税日期:2019年12月01日00时00分抄税起始日期:2020年01月01日报税资料:无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0年01月此状态说明您2019年12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办税日历推荐学习新个税申报表填写操作及注意事项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差旅费用税前扣除两大风险,会计一定要注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在火热进行中,有小伙伴在问,除了认定通过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有没有其他特别注意的事项?看过来~网校归集了几个大家认定或重新认定时可能碰到的问题,看看是否也是你想了解的吧~№1问:我司 2021年需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我司在2021年6月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是否可以用于支撑认定时对应的2020年度高新产品收入中的主要产品收入?答: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由于企业取得知识产权授权客观上存在滞后性,对企业在申报年度申请认定前取得授权,并对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有事实上的核心支持作用,其对应的收入可计入上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但软件著作权除外。№2问:我司申请认定前仍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是否可以视同授权证书?答:未获得授权证书的,企业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依据。№3问:我司在上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已经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在本轮申请中继续使用?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法,按Ⅰ类评价的如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持续使用;按Ⅱ类评价的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仅限使用一次,在上次申请时已使用过的,本轮申请不可继续使用。№4问:我司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答: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否则不需计入职工总数。№5问:我司技术人员中,有个别为高中学历,确实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计算比例?答:企业申报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科技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并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需要达到183天以上。对科技人员没有学历要求。№6问:我司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材料,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处理?答:企业取得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除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7问:我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答: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8问: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政策依据: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资讯: @注会考生,这份考前热点问题解答请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