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会计月末的结账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12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称,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假设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再比如,小周为B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释疑1:哪些人需要参照优化后的预扣预缴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同时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另一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扣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同时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释疑2:为什么要优化个税预扣预缴办法?据了解,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我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由于其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减轻。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前述例子中,A单位员工小张就属于此类情况,虽然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由于其中1月份工资薪金较高,达到10000元,因此当月需要预扣预缴个税150元。至年终汇算时,由于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不用缴纳个税,需要将150元个税再退回给小张。按照优化后的扣缴办法,小张自1月份起便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该纳税年度全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6万元,即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前述例子中,B单位员工小周的情况。释疑3:优化后的预扣预缴办法对个税有何影响?该《公告》是对预扣预缴方法进行的优化,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更多推荐: 一图了解:税收大数据里的经济发展活力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分类?A公司收到的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采用何种方式计入损益?通过如下案例进行分析解答。背景: A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了一笔所在区人民政府拨付的2016年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在本区内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已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A公司情况属于补助文件中的“(一)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的情形。补助文件具体条款如下:“第四条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新材料产业生产、高科技研发项目进驻我区。企业成立后须将近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变更到我区,在生产、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专利以我区企业名义进行申请。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或区内现有从事新材料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经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同意引入的新材料产业企业,给予奖励。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不含1.2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0.8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0.8亿元不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补助文件中未对公司收到奖励资金后的使用用途或方向作出限制。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也就是说,决定政府补助分类的主要因素是其用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中的表述“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条件,对政府补助资金或资产的使用范围、用途或使用时间等进行规定。”在实务中,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主要包括两类:(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条件使用该补助资金。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政策条件”限定了取得政府补助的“门槛”,而“使用条件”规定了政府补助的用途。结合前面列出的对两类政府补助的定义(见准则正文)和两类条件的划分可知:决定一项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主要因素,是其所附的“使用条件”(补助资金的用途)而不是“政策条件”(取得补助的“门槛”)。根据上述案例背景,本案例中“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属于该项政府补助的“政策条件”,而政府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下拨补助款的批文对其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定,即不存在“使用条件”。相应地,该笔500万元奖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结合A公司对类似政府补助的现行会计政策(总额法/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鉴于该笔奖励资金无直接对应的支出,我们更倾向于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即收到时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做账报税全程私教班 第三季 全新推出!六大部分:基础入门、第一季五期录播、整套账务实训、全盘税务实训、直播答疑、实训软件操作快速系统掌握做账、报税、报表、Excel、外勤业务五大技能,全能胜任独立会计!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相关链接: 怎样做才能有效防范收到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税局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