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用人单位多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办?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企业跨省迁移无需在迁出地注销。那优化后的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迁出流程 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纳税人:1.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2. 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3. 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睿�4. 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若不符合迁移条件,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02 迁入流程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纳税人另外申请。03 迁移涉及的有关税费事项处理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更多推荐: 未完成个税汇算清缴被定性为偷税,补税+�?�5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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