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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公司转让收到转让费后如何做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啦!快来看看印花税法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纳税地点如何规定《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规定《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计税依据进一步予以了明确: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更多推荐: 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起来看看相关政策要点。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捐赠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3.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个人捐赠1.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2.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二、注意事项1. 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2. 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更多推荐: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抵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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