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已收款已开票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本课程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详细解读,一起来学习吧,课程详情介绍一、课程名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及案例分析二、师资介绍郑泳州,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担任过多家企业财务高管和财税顾问,实战派财税专家。授课风格:逻辑严谨,通俗讲解,深受学员喜爱。三、课程介绍学习时长:3课时学习对象:所有财会工作者学习期限:自报名183天有效四、课程大纲第01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第02讲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第03讲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实操指南上线!
【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解答】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国税函[2009]185号)第二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责任编辑:zoe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