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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生产的产品做报废处理,取得客户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怂闶狈至讲�:第一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第二步,批准后结转处理。盘盈时: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盘亏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原因除外)借:管理费用(正常损耗或管理不善)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例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因管理不善使一批库存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0元,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为5200元,应收保险公司赔偿21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批被盗原材料形成的净损失为多少元?『解析』被盗材料形成的净损失=40000+5200-21000=24200(元)。【例题】某企业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2018年6月29日该企业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发现短缺原材料一批,账面成本12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0元,经确认,应由保险公司赔款4000元,由过失人员赔款3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存货清查业务应确认的净损失为多少元?『解析』存货清查业务应确认净损失是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员赔款后的净额=(12000-2000)-4000-3000=3000(元)。学习更多存货相关知识点,欢迎加入,从存货的概念到存货的税收风险,带你重新认识存货! 跟上!企业所得税申报难点一学就会!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经常会发生分包的情形,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总包方可以在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我们来具体看一下。0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时都按照扣除支付给分包方分包款项后的余额计算。0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析来看,实际经营收入应该是包含分包款的,不应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观点,如福建税务明确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原海南国税2017年1号公告规定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该文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废止,而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潮州税务均明确“实际经营收入”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部分税务机关的回复列举如下:1. 福建税务2020年8月14日福建税务在“互动交流—纳税咨询”版块的回复:留言内容: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七、企业所得税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注: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2. 海南税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全文废止)三、关于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的预缴问题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3. 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6月30日12366北京中心回复:问题内容: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北京对“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4. 上海税务2021年9月15日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涨知识】建筑工程企业异地预缴申报,实务梳理来啦~》Q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时,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非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5. 深圳税务2021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7月13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6. 南京税务2020年10月29日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税咨询热点问题,快点击查看~》Q《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7. 潮州税务2019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由的潮州税务的答复:内容:通知中的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二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如何计算实际经营收入?麻烦解答,谢谢!回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更多推荐: 出差请客户吃饭花了10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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