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支付信息服务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例1: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在施工A项目时,因A项目属于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2019年2月甲公司分包一部分工程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分包A项目时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相关省市有何具体规定?北京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于建筑业的26个热点问题》中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天津市《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的解答(第二期)》: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颖笔 逗颖笔」宜拔窬止赜谌嫱瓶脑鲇泄卣呶侍獾慕獯穑ㄖ返�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上海市《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解答(二)》问: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与2016年5月1日之后签约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例2:甲装修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装修服务,年含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假定适用9%税率,全年进项税额约50万元,甲公司采用何种计税方式能合理少交增值税,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一般计税方式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9%)×9%-50=197.71(万元)简易计税方法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3%)×3%=87.38(万元)通过纳税筹划采用简易计税少纳税: 197.71-87.38=110.33(万元)建筑施工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难度大,与广大的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想要学习更多的建筑企业知识,就来正保会计网校。正保会计网校推出——,赶快加入我们吧,助你进入建筑企业做高薪全盘会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纳税区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 4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400万元 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 借:开发间接费用 50万元 贷:相关科目 50万元 借:开发成本 150万元 贷:开发间接费用 150万元 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3、结转完工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 550万元 贷:开发成本 550万元 4、样板间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 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5、结转样板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50万元 贷:开发产品 27.50万元 二、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 (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 (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相应地对于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分为如下三种核算方式: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 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 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在 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账户进行归集,除企业自用由 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转入 固定资产 科目外,项目完工后由 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转入 开发产品 科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开发产品 科目的项目核算。 即房地产企业利用建造的会所预先充当售楼部、样板间,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则视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上述第1种或第2种的核算方式。 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充当售楼部、样板间的会所等营销设施需要单独核算成本,若是企业自用,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非企业自用,则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处理。即企业应当采用上述的第3种核算方式。 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操作的空间,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一定的税负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例如,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10%-30%)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缴纳营业税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对于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自建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责任编辑:文会计医药行业的财务职能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