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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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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类比为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内容有哪些呢?(1)开发成本按用途可分为四类:a.土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b.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周转房、出租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c.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d.代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2)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3)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假定支付施工企业天海项目房屋开发的工程款,会计分录如下: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或项目辅助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想学习更多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财税知识,请关注网校行业专题——,带你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配备实训软件操作,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 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如何填列呢?太全了!值得收藏!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下面为大家梳理我国现行的纳税信用体系。(一)纳税信用评价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均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在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税务机关会根据所采集的纳税信用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于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用以6类信息为指标进行评价:(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6)税务稽查信息。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情形;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直接判D情形。(二)重大税收失信信息的公开披露2016年4月,总局修订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信息公开的具体标准、内容、方式和流程等多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要求。(三)对税收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多部门共同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2016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惩戒措施: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2.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6.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9.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纳税信用体系建立对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影响。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4)上市公司再融资。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14.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15.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16.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18.其他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公告的发布,纳税信用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才能做好新体系下的纳税信用建设呢?网校特别针对这个问题推出直播——,仅需1元,限时秒杀,小伙伴们,赶快来听一听吧!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11月26日 直播:股权变动账务处理及涉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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