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会计实务_会计学习内容详解第一百七十六页详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那么,如果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申报,会不会影响到享受免税呢?问:公司打算在3月份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答:您公司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如果在3月份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4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纳税申报在7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公司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问:我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一季度1月份收入11万元,2月份收入9万元,3月份收入9.5万元,请问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按照您描述的1-3月的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29.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问:我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开了23万多的票,二月三月过年回老家,没开店,到税局办理了停业登记,我能不能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您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问:我们公司原来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的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公司一季度的申报如何办理,如何享受免税政策?答:您公司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实务会员年度VIP特权1000+收费课程免费听、在线答疑服务真账实训系统免费使用点击图片了解详情关于服务行业研发费用的问题
销售返利怎么开票?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销售返利的开票问题以及税务风险问题,快来学习吧。【场景案例】场景1:公司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经销商,合同约定12个月内经销商累计购买达到规定的数量时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返还,销售货物时已经按规定给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返还款是否需要从经销商处取得发票?场景2: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因为佣金收入确认后会返利一部分给用户,用户有自然人、个体户、企业法人,用户量很大,类似返利网,请问返利这部分计入到成本费用,有些金额比较小的是否可以不用代扣税款或代开发票?凭有效收款凭证作为入账附件,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允许纳税扣除吗?【风险点睛】根据规定,返利收入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得开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另外,关于企业支付的商业返利,凭收款凭证能否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商业返利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各地也有不同。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对经销商(代理商)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给予利润返还的奖励政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规定明确,企业在营销活动中支付的商业返利,若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凭合同和支付单据付款凭证,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1)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2)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3)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各地对于商业返利税前扣除凭证存在不同要求,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要注意与当地税局确认合法凭证的具体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不少,网校特别为小伙伴们送上好课——,为财会人系统梳理了日常税务中涉及的所有重要的税收法规,从新税收政策解读入手,讲解最常见、最焦灼的100多个热点税务问题,通过案例详解税务风险,使您能迅速把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决途径。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水电费做账会计分录大全,没有比这更细致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