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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产权书据转移印花税计税基础是什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咨询关于境外所得抵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例如哪些属于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哪些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下面为您一一解答~0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0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公历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0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0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2019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取得来源于B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生就其从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1)张先生2019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元(2)张先生2019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元(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B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元。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按照《公告》,张先生在2019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05、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睿凰氖蔷惩馑盟澳伤叭嘶蛘咂淅叵等舜泳惩庹魉爸魈宓玫绞导史祷够虿钩サ木惩馑盟八翱睿晃迨前凑罩泄胺ü娑馑暗木惩馑酶旱5木惩馑盟八翱�。06、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07、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公告》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08、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个税汇算中关于境外所得抵免的相关热点问题,你都掌握了吗?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可能还会有诸多疑问。网校推出2小时快速搞定个税汇算清缴,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又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这些点需关注!

            今天我们讲解的是2019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相关变化。还没有学习的小伙伴赶紧进来学习哦~2019年修订版对1张填报表单以及7张正式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同时,对5张正式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另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支出”辅助汇总表》不再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实施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将表A105060名称修改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将“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修改为“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等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进行更新。纳税人根据新规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 否”。如图符合红色边框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8选“是”。(二)新增了填报“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修改了第10行“营业利润”的填报说明。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这一行的填报有一点需要注意,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二)第14行优化了填报说明,将“境外所得”的口径明确为须已计入利润总额,且已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四、《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调整了填报说明。修订前这一行是由企业直接填报;修订后保险企业不再直接填报本行,而是由A105060附表带入数据,其他企业仍然按照原口径直接填报。第30行“其他”调整了填报说明。明确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增加了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六、《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新增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表增加了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请特别注意该行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新增第7行“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用于填报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新增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用于填报持有永续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金额。新增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新增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删除了原表单当中的第7行、8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在第3列投资性质选择项中增加了创新企业CDR和永续债。在附列资料中新增了3个行次,新增第9行“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第12行“创新企业CDR”、第13行“永续债”。九、《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规范第19、20行优惠项目名称,新增了28.1行用于填报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优惠项目,将第30.1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第30.2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修改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每瓮萍鑫镏蠹腋忱亟谢闼闱褰晒ぷ�,正保会计网校推出决战2020年汇算清缴专题培训,报名后即可学习核心内容,一课搞定汇算清缴前瞻筹备、政策定位、优惠申请、报表填写,限时超值优惠,快来学习吧!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税务总局:年度汇算退税办理“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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