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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一文教你分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用得上!

大数据是一个可以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八面出击,处处结果的社会运动。在这场社会运动中,作为公共数据最大的占有者、监管者,政府以其天然的数据占有优势成为大数据运用的主导力量,开放政府数据,实现多方共享,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平台建设,必然将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政府中数据的分布状态是怎样的呢?政府机关1)分布在党政机关部门的行政记录数据,通过登记、报告、行政许可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行政监督对象的相关信息。事业单位2)分布在事业单位的数据,具体包括:医疗卫生、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交、物业机关、社保、金融、邮政、电信等行业和单位。国营企业3)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各种业务数据(结构化数据)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包含的各类文档数据(非结构化数据),主要包括存放于企业操作型数据库中。政府大数据满足的条件1、数据的关联性数据集合中的信息要与当前政府统计业务有关联,相关性强,如信息中某个字段与统计业务中的标准、分类等一致或相关,信息包含的内容与统计的调查对象一致或相关,这样的大数据才能在政府统计上应用更广泛,也更容易被统计工作者理解、接受和使用。2、数据的一致性数据集合中每个信息都不包含语义错误或相互矛盾的数据,这是确保大数据能够在政府统计中应用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行政记录更为准确。3、数据的完整性数据集合中包含足够的数据来回答各种查询和支持各种计算。尤其是用来替代统计全面调查的数据必须齐全,一旦数据不全或丢失,出现数据的不完整,将对统计数据结果产生影响,甚至谬论。4、数据的时效性数据集合中每个信息都要有一定的时效性,因为政府统计工作是有时间概念的,数据产生是有频率的,月、季、年,大数据的信息良好的时效性可以保证加工产生的统计信息更为可靠、有用,可以充分发挥价值。过期的数据在应用中作用不大。大数据在政府应用中注意的问题1、按部就班大数据应用在政府工作中,要逐步实施,首先选取行政单位进行试点,其次选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业务数据进行运用,最后再选取企业数据进行使用。从数据的获取性上先易后难,成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大数据应用稳步推进。2、统一标准大数据应用标准很关键。这里面包括大数据的分类标准与政府统计分类标准是否一致,如何统一规范,如何进行交换,采集与挖掘,这需要政府统计部门认真研究,同时及时整合、组建大数据研究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分析研究的规范和标准,统一标准后才能更好地推动大数据的全面应用。3、信息共享大数据真正落地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于各个部门打破各自的“信息孤岛”,实现共享。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只有实现统计部门数据与其他数据的共用共享、共同开发、共同研究,实现大数据的全社会共同利用,才能更好促进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才能使大数据真正被广大公众接受。4、人才选拔大数据应用于政府工作中时,工作队伍也要发生变化才能够适应,需要引进大数据维护人员、深度学习人才;在计算平台上,需要广泛借助云计算,积极与大数据拥有者、云计算服务商等合作,传统的工作队伍和工作方式将难以为继,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紧引进和培养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熟悉大数据处理、挖掘、计算的人才,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来临的需要。大数据对于整个社会都十分重要,想要学习更多内容请关注正保会计网�?纬�,七大专题,26项核心知识点,超长课时18课时讲授,带你全面剖析大数据! 2020年初级考试分值及评分标准大变!判断不扣分了!速看!

          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是您知道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吗?今天网校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快来一起看下吧~(一)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二)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三)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一条: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四)住房租赁补贴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六条: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六)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七)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九)外交人员所得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十一)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十二)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政策依据: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三)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十四)生育津贴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五)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ㄗ灾吻�、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十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八)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九)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军人的十三项补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一款: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第二款: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二十一)远洋船员的伙食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第三条: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二十二)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十四)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款: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五)外籍人员的几项补贴费用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十六)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二十七)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世纪末之前,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 ):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本课程适用于零基础、考了证书没实操经验、想从事会计工作的学员!徐老师手把手带着大家学习上岗实操课,从会计人员的必备知识如:怎么申请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发票等;再到一步步带着大家做一套商业企业的全盘账(提供电子版仿真票据用来练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增值税、所得税等常见税种的纳税申报等五大�?槿矫嫖恢嵘嫡侥芰�,本课程非常系统全面,涉及到了企业财务的方方面面,学完后均可独立完成企业的做账与报税工作,既可以可以胜任没买软件小公司的会计,也可以胜任大中型企业的会计工作。为您的财务职业发展增加底气和机遇。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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