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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哪些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ㄇ�、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 通行费 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 通行费 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 不征税 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突ㄐ芯允辗压�,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突ㄐ姓勾�,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三)电子汇总单编码规则。电子汇总单的单号为16位,编码规则:第1~2位为ETC用户所属发行机构的省份编码,第3~6位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采用顺序号。电子汇总单式样见附件3。四、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突У锹挤衿教ㄍ净� 票根 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突缧璞涓郝蚍叫畔�,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毙畔⒄媸底既�。(二)绑定客户ETC卡�?突У锹挤衿教�,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三)票据和汇总单开具�?突У锹挤衿教�,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五、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突г诔渲岛笏魅〔徽魉胺⑵钡�,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突г诔渲岛笪此魅〔徽魉胺⑵�,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一)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栏次中。(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七、业务咨询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突Э梢圆Υ蛉认叩缁敖幸滴褡裳胪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ㄇ�、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20年4月27日附件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附件2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样附件3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示例解读关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一、背景情况为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2017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根据第45号公告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相关要求,2020年3月10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第66号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ETC客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获取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收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是分段建设再逐渐连接成网的,经营管理者(投资收费主体)不尽相同。当ETC客户通行后,其交纳的通行费会按照不同路段的行驶里程和收费标准,拆分给不同的经营管理者。根据财税政策规定,当ETC客户一次通行涉及多家经营管理者所辖路段时,需分别开具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由于传统入账报销需要提供纸质会计凭证,ETC客户下载通行费电子发票后需逐张打印,会给ETC客户和企事业单位财务处理带来不便,增加工作量。此外,由于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条件尚不具备,政府还贷公路(其通行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代为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二、有关调整变化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坚持用户至上和问题导向原则,在对第17号公告内容优化完善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4号),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一)优化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明确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成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二)提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三)启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开具试点。ETC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继续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三、示例说明例如一位货车ETC客户,一个月通行了20次高速公路,平均每次长途通行涉及8家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财税电子票据开具规定,最多会开具160张电子票据。按照传统财务报销方式,需要将160张发票逐张打印后入账报销。按照第24号公告规定,为便捷财务处理,ETC客户在登陆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时,可获得一张电子票据汇总单和一个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其中,电子票据汇总单上详细列明了20次通行记录,包括通行时间、出入口信息、通行费金额,以及行程对应的160张电子票据编码、详细金额和税额明细。在符合财会〔2020〕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ETC客户可将电子票据汇总单和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直接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入账报销处理,无须再打印纸质件,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实务畅学卡,带您学习做账、报税、汇算清缴、成本、预算、分析等1000门实操课程,另有五大行业实训软件、每月10场以上直播、专属班级群,随时随地学你所需,解决你的应急之需、自我提升,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缓缴所得税优惠 执行口径要注意

    近期,A企业表示他们有一笔政府性奖励迟迟没到账,原因竟是公司此前虚开发票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成为失信主体为什么会被限制获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又该如何补救?一、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π越洗蟮乃笆瘴シㄐ形�。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份额或者数额限制的,只要存在虚开专票的违法事实,就会被列入失信主体。虚开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各位老板们做生意开票、取票可千万要注意,不动歪脑筋、不被别人骗。二、失信主体面临的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如果被列入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如下:(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阻止出境;(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六)向社会公示;(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二十八)其他。惩戒的力度较大,可谓是一步错,步步难行,依法诚信纳税才是坦荡正途!三、失信主体信息提前停止公布往者不谏,来者可追。为了鼓励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弥补此前的失信行为,我们也是有政策予以支持的!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虽然A企业已经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但因为失信信息还没有达到六个月的最短公示期,所以税务机关尚不能受理该公司提前停止公布的请求,A企业的政府性奖励也可能因此泡汤,教训不可谓不深!依法诚信纳税,才是企业良性发展之道,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更多推荐: 19:00直播:金税四期下税会差异难点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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