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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案例情况:居民企业A软件公司2014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A公司于2016年首次获利,2019年,A公司首次符合财税〔2012〕27号及财税〔2016〕49号所规定的软件企业条件。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小白在2020年汇算清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并开始申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没过多久,小白即被税务机关约谈,A公司因错误适用免税优惠政策最终补税20万。一头雾水的小白像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哪里出错了呢?税务人员告诉小白,根据财税〔2016〕49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应从企业的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A公司自成立以来,首次获利年度为2016年,优惠期即为2016-2020年,但2016-2018年A公司并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A公司可从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2019年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2019-2020年)内享受相应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2020年能否继续享受“减半”政策,还需看A公司当年度是否依旧符合财税〔2012〕27号及财税〔2016〕49号所规定的软件企业条件。税收风险提示一、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二、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在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政策链接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法规为准),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年末如何结清旧账?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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