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一探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那些事儿
发票是我们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业务凭证,也是会计进行核算时的原始依据,更是审计、税务等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关于发票,下面7个问题你一定要知道!一、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计25项)其中第一项。二、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具体参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三、丢失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实务中一般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也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五、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已取消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六、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需要保存电子发票相关规定参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七、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电子普通发票也是有效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发票作为财务入账的重要凭证,在企业中任何一个阶段的处理都不容小视,你还对发票问题不理解?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六季帮您解决!本季核心是升级了拓展技能�?樵黾恿瞬还娣墩宋翊�、新个税、汇算清缴课程;就业�?樾略黾恿巳罹鸵导记�。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相对较窄,导致相关缴费人对其关注度不高。最近一段时间,发现不少缴费人存在优惠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等情形。提醒大家,2020年内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即将到期,未享受该优惠的缴费人应该抓紧最后一个多月时间,尽快作出相应处理。抓紧办理免缴事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换句话说,面向所有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的免征优惠即将到期。目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另一类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算公式是: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增值税税额,不能将账务上的销售收入简单当作“计费销售额”。举例来说,2020年10月,A广告公司完成一项广告宣传业务,收到价税合计32万元(不含税制作价款30万元,不含税价外手续费用0.19万元,增值税1.81万元)。假设该公司期初没有减除项目金额,也没有预缴金额。2020年10月,A公司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30+0.19+1.81=32(万元),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20000×3%×50%=4800(元)。根据25号公告,A公司该笔业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免缴范围有明确规定提醒相关缴费人,提供的服务须符合享受优惠的范围。根据现行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应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笔者提示,严格遵循《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提供服务范围,不可人为扩大或者缩小。“广告服务”方面,广告代理、发布、宣传、播映、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咨询,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娱乐服务进行了正向列举,如果不从事列举项目的主体,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提示相关主体及时办理减免申报。目前,部分省(市)的电子税务局征收系统已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营改增)申报表》中设置了25号公告政策提醒功能。缴费人须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已缴税费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申报表、产生退费的申报表等。特殊规定值得关注2020年已迎来最后两个月,待25号公告到期后,缴费人在关注该政策是否延续的同时,也须关注相关特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作者:程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种税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属于财务人员难过的一大关,如果你对各项税费的了解还不透彻,来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该专题涵盖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各税种筹划,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怎么做到即征即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