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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在4S店购买汽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签订的该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税凭证�:蟾健队』ㄋ八澳克奥时怼饭娑�,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法规计税贴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0〕428号)第一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第二条规定,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汽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财产保险,应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转载请注明。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最重要也是最难弄的就是拆迁问题,这个问题也同样令我们财务人员头疼不已,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拆迁关于增值税的政策问题和解析,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一、被拆迁方因被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所得是否需缴纳增值税一事一直存在争议,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答复:“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答复:“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到“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也即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予以明确界定。从实务来看,北京和湖北的做法是要求缴纳增值税,如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湖北国税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解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的规定,增值税的课税范畴应是不动产的产权转让行为。但从税法的逻辑来看,在拆补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房产需先被注销,且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的房屋被拆除后的操作过程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国家)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或者补缴土地出让金(仍旧含有重新出让的概念),因此房屋的拆迁补偿不属于纯粹的房屋产权转让的行为。换言之,北京国税和湖北国税的解答缺乏上位法的支持。鉴于上述争议的存在,实务中各地的处理和认定有较大的差异,但就深圳而言,目前对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所得暂按不征增值税处理。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贵司被拆迁的厂房纳入城市更新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的情形,因此取得的补偿所得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表述是否已暗含拆补情形下被拆迁方视同转让房产的情形,从实务来看,因各地都是按不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处理,因此不顺利考试多关注。还想学习更多财务知识?快来看讲解的吧!理论讲述简明扼要、直指实际工作;案例实务从建账、记账、结账、纳税申报,直至财务分析汇报;即讲述法规依据、又讲述人与人的博弈、会计及各方责任的如何解脱;从出纳到财务经理全工作岗位的全程动手强化训练。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案例讲解:什么是混合性投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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