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有适用减征的政策吗?
为了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详细考核各大类商品的经营成果,凡具备条件的商业批发企业,均应实行大类商品核算。 商业企业的各项费用都列入期间费用,实行大类商品核算的商业企业,除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和 库存商品 等账户要按商品大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外,期间费用中的 经营费用 也应按商品大类分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以便计算各大类商品的经营成果,为考核和分析大类商品的经营情况提供完备的资料。 费用按大类商品进行核算,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认定法和比例分摊法两种方法。 一、直接认定法 直接认定法是指在费用发生以后,根据有关费用,直接确定该项费用应该由哪类商品负担的方法。此类费用一般有运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等直接费用。在核算时,应按商品大类的分类口径,在费用明细账有关子目下,设置三级明细账进行核算;也可以在有关子目账页内设置专栏登记。费用按大类商品核算的费用明细账。 [例]某食品批发企业发运生猪一批,支付运费285元,财会部门根据运输部门开来的运费收据,直接认定是生猪的运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运费 生猪 285 贷: 285 编制凭证时,在 摘要 栏注明 生猪运费 ;登记明细账时,根据记账凭证 摘要 栏的记载,记入 运费 子目下的 生猪 栏。 二、比例分摊法 比例分摊法是指在费用发生以后,不能根据有关费用凭证直接认定应由哪类商品负担,而需要按照某种比例,通过计算才能确定各类商品应分摊的费用额的方法。这类费用一般有保险费、经营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各项间接费用等。为了减少繁重的分摊计算手续,平时无需逐笔分摊计算,可在计算经营成果时,采用一定的方法一次性进行分摊。如按本期各商品大类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占全部商品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总额的比例,乘以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总额,即可算出各大类商品应分摊的费用。把各大类商品能直接认定的各项费用,加上按比例摊入的费用,就是大类商品的费用总额。 比例分摊的计算步骤如下: (1)先计算各大类商品的销售额占全部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某大类商品销售额占全部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某大类商品销售额/商品销售总额 100% (2)再计算某类商品本期应摊的费用额。 某大类商品本期应摊的费用=本期发生的共同费用总额 某大类商品销售额占商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例]某食品公司1O月份销售总额200万元,其中:生猪类销售额80万元,蛋品类销售额70万元,家禽类销售额50万元,全月共同性费用16万元,计算各大类商品应分摊的费用。 生猪类商品销售比例=80万元/200万元 100%=40% 蛋品类商品销售比例=70万元/200万元 100%=35% 家禽类商品销售比例=50万元/200万元 100%=25% 生猪类商品应摊的共同费用=16万元 40%=6.4万元 蛋品类商品应摊的共同费用=16万元 35%=5.6万元 家禽类商品应摊的共同费用=16万元 25%=4万元 将各大类商品直接计入的各项费用,加上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就是各大类商品的费用总额,并可据以编制大类商品经营情况表。外贸企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企业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吗?一起来看看吧!01 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02 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熳肿ㄓ梅⑵庇τ搿缎畔⒈怼芬灰欢杂�。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的,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0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 第(三)点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04 增值税电子专票根据《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无需追回原电子专票。学习全盘财税,推荐2021年畅学卡实操会员套餐: 1500+门课免费学。 每年200-300场直播,每天学习提升。 建筑、房地产、工业、出口退税、互联网、电商、高新、广告等48个行业免费学习! 实训操作,多行业真账实训,开票报税全真模拟实操,让您在操作中提升技能。 更有100套各类资料模板,班级群答疑等超值服务。相关推荐: 注会查分前,一定要做好这几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