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德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5日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如何处理?
在采购货物时,企业经常面临从一般纳税人(开专用发票)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可找税务机关代开)购买同一品质货物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低(3%或1%),愿意以降低一定的价格供应货物,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究竟要降价多少才与在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同样划算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应该如何比较计算!案例一正小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采购车辆一批。现在有三家企业,假设甲、乙、丙三个供应商的报价中,净价均为100万元,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为13%,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3%;丙为个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相当,均符合采购标准,付款条件无差别,均不收取运费,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7%+3%+2%)。三家供应商的实质价格分别为:甲:100+100×(13%-13%)×(1+12%)=100乙:100+100×(13%-3%)×(1+12%)=111.2丙:100+100×(3%-0%)×(1+12%)=103.36(因为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因其无进项金额可用于抵扣,所以进项抵扣税率为0%)比较后,甲的供应商实质价格最低。案例二正小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采购车辆一批,假设甲、乙、丙三个供应商的报价中,净价为100万元, 98.8143万元,98.464万元,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为13%,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3%;丙为个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相当,均符合采购标准,付款条件无差别,均不收取运费,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7%+3%+2%)。则三家供应商的实质价格分别为:甲:100+100×(13%-13%)×(1+12%)=100乙:98.8143+98.8143×(13%-3%)×12%=100丙:98.464+98.464×(13%-0%)×12%=100注意:1 、上述“净价”不是税法法条中的正规理论表述,而是在实际业务过程中的一种口头的不规范的说法。净价不是不含税金额的概念。2、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增值税×12%3 、上述方法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方法进行任何方案选择时都需要首先设定好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不同,选择结果自然不同。一般从财务的角度来说,评价指标主要有三个:一是“利润最大化”,即税后净利润最大化,这时候需要注意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甚至有时候要特别注意会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二是“税金最小化”,即企业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最�。蝗恰熬幌纸鹆髁孔畲蠡�,“净现金流量”对企业,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尤为重要。另外,“税负最小化”也是很多企业选择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指标,它与“税金最小化”不同,它是计算绝对值指标,例如,“增值税税负最小化”即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最小化” 即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综合税负最小化”即计算企业所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应税收入。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更多推荐: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附易错点提示!
导读 跨年的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根据国税总局的公告精神,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估计许多会计人员都有此疑问。在实际工作中,我就分别听到过不同地方税务机构给出了以下三种回复:(1)绝对不行;(2)每年 3 月或 1 月底前上年发票可以;(3)每年 1 月底前报销上年 12 月份的发票可以。 到底哪个回复更靠谱,会计人员恐怕要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才能确定。不过,上述三个回复有一个共同点,均认为时间久远的跨年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人员有此疑问,也说明在会计人员的潜意识里费用是不能跨年的,这是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情况不容否定,费用发票跨年度报销是客观存在的。譬如,员工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费用会跨年;再如,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 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二、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三、财务部门如何应对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2、要求公司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 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纳税调整; 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扫描下方二维码,快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 号 会计圈那点事儿 吧!一起分享干货!【】 责任编辑:泥巴姐办公用品发票不能成为费用垃圾筐
